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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彭氏公会
砂拉越彭氏公会
国内外贺联墨宝 十年如故照汉青
在本会会所大礼堂内,除了庄严的信述堂、会议厅及舞台设备外,还有不少来自国内外各地宗亲会赠送的扁额或对联等墨宝。
这些悬挂于礼堂壁上,笔劲生辉的墨宝已有十年的光景,那是本会于2000年7月间欢庆十八周年会庆暨新会所落成庆典时,国内外宗亲会所赠来的贺仪。
十年岁月催人老,但这些文物宝墨十年来都被良好保存著,十年如故地照耀著本会史绩,成为深具意义与非常有价值的文物。
这五幅贺联及扁额,计有柔南彭氏联宗会赠送的《福泽邻梓》、昔加末彭氏总会赠送的贺联《尊祖敬宗崇祀典,明经好古绍渊源》、印尼椰加达彭氏宗会赠送的《彭家要兴旺,教育必先行》、新加坡彭氏总会赠送的贺诗一首:
《从知我会世尊彭,古晋巍峨大厦成。
十八周年双庆典,一千里外众沾荣。
应邀访胜虔恭祝,相聚倾怀见至诚。
宗谊友情欣并洽,联欢此日快生平。》
沙巴斗湖彭氏宗亲会的贺联,却如此写道:
《凝聚宗亲力量,造福后裔,引道子孙,发扬彭祖美德》。
此外,赞助兴建会所大厦的所有宗亲及热心人士的名字都刻于铜板上的征信录也永远锁立在高墙上。大厦开幕纪念性铜牌则在大厦入口处的墙上,金橙橙地映照著每位登楼的宗亲。
信述堂神龛上的两幅先祖延年公与彭祖画相及彭氏家训,无时无刻都庇护著宗亲后裔,以及警戒著子子孙孙的行为品德操守,激励大家努力向上向善,奋发图强,光宗耀祖。
廿八周年纪念会庆暨网站推展礼
庆典筹委会
顾问:甲必丹彭裕华、彭玉声、彭华永、彭武真、彭永胜、彭南发、拿汀阿玛黄彭玉莲
主席 : 彭俊成
副主席 : 彭福祥、彭少文、彭国英、彭裕庆、彭武子
秘书 : 彭国良
副秘书 : 彭志拔、彭德兴、彭大男、彭及深
财政 : 彭国胜
副财政 : 彭国洲、彭春花
筹款组主任 : 彭少文
副主任 : 彭国英
组员 : 彭俊成、彭福祥、彭武子、彭裕庆、彭国胜、彭春花、彭赛玉、彭云茂、彭岁花
接待组主任 : 彭桂芝
副主任 : 彭岁花
组员 : 彭云茂、彭根库、彭水娘、彭廉厢、彭赛玉、彭少红、彭锦莲、彭玉明、彭莲花(十四里)、彭美容、彭及珠、彭及娥、彭永珍
襟花 : 彭云梅、彭淑芬
交通组主任 : 彭德洲
副主任 : 彭琨山
组员 : 彭德兴、彭武明、彭国江、彭成刚、彭国洲、彭及和
膳宿/观光组 : 彭国良
场地/灯光音响组 : 彭琨山.彭伍良及青年团
节目主任 : 彭国良、彭萍萍、彭燕辉及彭秋云
特刊与网站 : 彭国良
编辑组 : 彭国良
成员: 彭俊成、彭少文、彭琨山
广告组 : 彭琨山、彭及标、彭国欣、彭春花、彭少文、彭云茂、彭岁花
票务组 : 彭国胜及彭少文
纪念品/剪: 彭岁花、彭春花、彭淑芬
祭祖 : 彭国英、彭福祥、彭德洲、彭孙荣、彭鉴洪、彭云祥、彭莲花(廿一里)、彭四仁
司仪 : 彭文碧、彭萍萍
宣传 : 彭国良
摄影 : 彭桂芝
录影 : 彭及标
幻灯片:彭国忠
砂拉越彭氏公會章程
第一章 : 總綱
第一條 : 名稱 本會定名為砂拉越彭氏公會
第二條 : 會址 砂拉越古晉晉連路十哩洛1639,BLOCK 71,郵區編號93250
第三條 : 宗旨 本會為聯絡宗親感情,共謀宗親福利,及協助社會福利,教育,慈善事業,並促進馬來西亞各民族和諧為宗旨設立獎助貸學基金,以惠會員及其子女。
第二章 : 經費
第四條 : 經常費 (甲)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A 會員基金、B 常年捐、C 特別捐、 D 產業收益。
(乙)本會一切收入,除經常開支及教育、慈善等費用外,倘有不敷之數,可由執委會通過,向會員勸募特別捐。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 入會資格 : 凡居於砂拉越之彭氏宗親不分性別,宗教,信仰,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品行端正,自願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六條 : 入會手續 :
(甲)凡申請入會者,須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具申請書呈交執委會審核,拒絕或批准無須說明理由。如獲批准者,經繳納各費,方為本會正式會員。
(乙)會員登記由秘書長負責保管;其內容詳列如下各項:1)會員編號。2)入會日期。3)姓名。4)出生日期。5)身份證號碼。6)國籍。7)職業。8)地址。
(丙)會員入會須繳納會員入會基金二元,常年捐十二元,如會員能一次繳交壹百五十元常年捐者,即可成為永久會員,或已繳足常年捐十二元共達15年者,得享受本會一切權利而無須再繳納常年捐。
第七條 : 會員退會 : 任何會員如欲退會,應具函通知執委會。退會者必須清還一切的欠款,惟不得要求退回其以往所有之捐獻。
第八條 : 開除會籍 : 任何會員違犯本會章則,或行為不檢而有損害本會信譽者,執委會有權警告,必要時通過會員大會開除其會籍,被開除者不得要求退回其所交之任何款項。
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 會員福利 : 凡本會會員皆有表決,選舉與被選權,及享受本會舉辦之教育、慈善事業,獎貸學金等惠益。
第十條 : 會員義務 :
(甲)本會會員應遵守一切章程,準時繳清應繳之會費,並盡力協助一切會務工作之進行。
(乙)本會常年捐須於六月份前繳清,如有拖欠至年底尚不交清者,無權享受本會一切權利,待年捐繳清後,始得恢復享受其會員權利。
(丙)凡會員拖欠兩年常年捐者,作自動退會論。如欲再行申請入會,執委會有權決定其重新入會應繳之金額。
第五章 組織
第十一條 : 本會組織 : 本會採用委員制,以全体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由每隔一年之會員大會投票選出二十五人組成執行委員會,再由中選執委選出下列各職員,負責主理本會經常會務。計有;
正會長一名;署理會長一名;副會長三名;正副秘書長各一名;正副財政各一名;正副總務各一位;正副教育各一名;正副康樂各一名;正福利一名; 副福利三名;交際一名;青年一名; 婦女一名;委員三名。
第六章 職權
第十二條 :
(甲)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執行委員會。(二)委選查賬員。(三)考慮接納執委會之報告及提案。(四)核准本會財政常年報告及預算。(五)通過及修改章程。(六)批准本會之政策及計劃。(七)抵押本會之資產。(八)選舉本會之產業或投資信託人。(九)決定用本會基金作適當之投資。(十)為達致本會宗旨,促進會員之福利而施行一切未曾明文規定之方針。
(乙)執行委員會為本會主要行政機關,其職權如下 :
(一)執行員會大會議決案。(二)處理本會日常事務。(三)召開會員大會。(四)擬訂會務細則及方針,提交會員大會批准。(五)考慮及批准入會申請書。(六)聘任義務法律顧問。(七)施行一切方針及執委會任務,直至新屆執委宣誓就職,清理交代為止。(八)執委會有權敦請本會有功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或名譽會長。(九)本會必須時,得隨時由執委會另組織各種特別小組或委員會以協助會務之進展及負責各種重要任務,如籌建委員會,獎助貸學金委員會,青年團,婦女組等小組之設立。(十)區代表由執委會遴選,以協助本會事務,出席執委會時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
(丙)本會各職員職權如下:
(一)正會長執行會員大會及執委之議決案,指導督促本會一切會務,對外為本會代表,簽署本會對內對外一切文件,召集各種會議,開會時為當然主席,而有權在表決時附議任何一方,使提案表決,並有權批准每次不超過五百元之正當開支。
(二) (1)署理會長協助正會長辦理一切會務,如遇到正會長出缺時,由署理會長代 行正會長職權。
(2)若會長在任期內逝世,或辭職,署理會長自動成為會長,以取代之。
(三)副會長協助正會長辦理一切會務,或會長所指示的會務。
(四)正秘書長秉承會長意旨,管理本會一切日常事務,保管本會正印,督促受薪職工,策劃會議一切事宜,簽核所有單據。
(五)副秘書長協助正秘書長執行職權。正秘書長出缺時得代行之。
(六)正財政主理本會收支款項,產業契据,存款須用本會名義存入銀行。財政得保留不超過五百元為日常開支用途,使用支票時與正會長或秘書長共同簽署,加蓋本會圖章方為有效。但開支數目非屬預算之內者,用款超出五百元時,須由執委會通過,如超出二千元時,須由會員大會通過,方得支付。
(七)副財政協助正者處理事務,正財政不在時得代行之。
(八)正總務負責處理本會一切庶務,掌管會所一切事務。
(九)副總務協助正者處理事務,正總務不在時得代行之。
(十)文教負責本會一切教育工作。
(十一) 康樂負責文娱與体育等事宜。
(十二) 福利組負責協助救濟,計劃推行福利事宜及參加社會福利工作。
(十三)交際負責本會聯絡交際事宜。
(十四)青年團負責依據執委會訂立之章則,推動青年活動事宜。
(十五)婦女組負責依據執委會訂立之章則,推動婦女活動事宜。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 : 執委會有權訂立各種有關附則條規,但須公開展示於會所內,以供參閱,如在兩週內有二十名以上會員聯函向秘書長建議必須提交會員大會討論,否則可照章施行。
第八章 產業信託
第十四條 : 本會如置有不動產時,須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產業信託人,先立信託書,然後負責保管之,任期四年。
產業信託人因健康不良,精神不健全,離開本州或其他理由,不能有效執行其義務時,執委會有權另定人選以遞補之。
如產業信託人有行為對本會不利者,會員大會有權取消其職位,另選其他會員遞補之。
有關產業出售,出租而與信託人有關者,應邀請產業信託人出席會議。
第九章 會議
第十五條 : 本會之會議分下列各種:
(甲)常年會員大會; 每年到 於三月間舉行一次,由執委會報告過去一年會務概況及財政收支賬目,商討本會應辦事宜,並於各職員任期屆滿時,選舉次屆新執委。惟須於十五天前列明議程,印發傳單通知全体會員,開會人數以五十名或半數會員為合法人數,如超過半小時延會後,到會不足法定人數,則作流會論。而於二週內由會長再召集之,出席人數不拘,均可開會,所議事項不得超出註明之議程,不到會者當作棄權默認論。
(乙)特別會員大會:倘有特別事故發生,執委會認為必要時或至少有二十五名會員以書面請求者,會長應於三週內召集特別會員大會處理之,但所議事項只限於議程之內,開會法定人數與常年會員大會同,若流會時,則六個月內不得舉行同樣事故之會議。
(丙)執委會議:
(一)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核查會務及財政收支,商討應辦事宜,其法定人數以過半出席為合法;而開會通知書須在一星期前分發之。
(二)主席隨時有權召開執委特別會議或三分之一以上執委聯名要求者,但至少須有過半數之執委出席,方得進行。
第十六條 :凡執委會各委員如有一連三次缺席,又無告假或具函說明理由者,當被認為自動放棄其職位,空缺得由最多票之候補遞補之。
第十章 : 選舉
第十七條 : 任期 : 本會委員任期以兩年為限,連選得連任之。惟正會長與正財政職不得超過連任四年。
第十八條 : 選票 : 1)會員選舉時須在選票上簽名,並填明被選人姓名,倘填寫不明者則將其作廢,所有選票須有本會印記,方為有效。2)選票及召開會員大會通知書,須二年一次同時分發予全体會員。3)開票及計票工作必須一次完成。
第十九條 : 中選人於接到中選通知書三日內,不來函推辭者,作為允諾擔任論。新舊職員應於選舉後兩週內,舉行移交手續,以繼續會務之進行。
第十一章 : 查賬
第二十條 : 查賬員:本會每屆於會員大會時,當另選非執委之會員兩人為查賬員,負責查核本會一切賬目,任期二年,倘遇弊端應交執委會審理之。
第十二章 : 獎助貸學金
第廿一條 : 本會將設獎助貸學基金,成立獎助貸學基金委員會,訂立簡章細則主理其事,以鼓勵會員及其子女繼續研究高深學問,而造就有用人材。
第十三章 : 禁例
第廿二條 : (甲)無論任何人士不得在本會會所內吸毒,聚賭,宿娼及一切非法活動。
(乙)凡未得本會之批准,任何人士不得以本會名義推行募捐。
第十四章 : 特別條例
第廿三條 : (甲)所有本會之委員必須為馬來西亞之公民。
(乙)本會不准與馬來西亞以外之社團聯繫。
(丙)凡在籍之大專學生均不得參加入會,事先得校方准許者例外。
(丁)本會不得依據一九六六年社團法令第二章內所註明之惠益,付給任何會員或其家屬。
第十五章 : 修改章程
第廿四條 : 本會章程如欲修改或增刪,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及社團註冊官之批准,方為有效。
第十六章 : 解散
第廿五條 :
(甲)本會必須獲得全体會員五分之三以上之贊同,方得解散。
(乙)本會如照上述辦法必須解散時,所有一切合法債務,應先清還,餘存款項由會員大會表决,將全部獻捐本州教育及慈善機關。
(丙)解散通知書須由執委會於解散後二週內呈交社團註冊官以清手續。
第十七章 : 其他
第廿六條 : 本章程如有未列明或有疑點之處,執委會有權作適當之解釋及裁定處理之,如有差錯以英文為準。